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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一家私人美容馆非医师行医被曝光!

小车美容小车2023-01-14小车美容美容美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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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祛痘方法,美容美发专业,美容健身  本案经合议后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1、对毛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2583.88元,并处5万元的罚款;2、对周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并处4万元的罚款;3、对唐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2万元的罚款;4、对薄某某实施1万的罚款;5、对袁某某实施1万元的罚款。同时,针对涉案人员注入人体面部实施微整形使用的物质是化妆品的情况,太湖县卫健委请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质进行了认定,并将涉案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事项移送太湖县公安局。2020年12月2日唐某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唐某某非医师行医案终结。

  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也不断提升。由于市场需求量大,非医疗美容机构利用大家爱美心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导致消费者爱美不成反毁容的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微整形掀起的后美容时代带来的一系列副作用,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对非法美容者及广大爱美人士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微整形背后的美丽危机告诉我们,面对非法医疗美容,光打击也不行,还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如何提高公众辨识度,建议在这方面能有所创新,例如借助微信、QQ等大众常用的社交平台或移动电视等推送公益广告或微动画、微电影,增强大众的认知,利用网络媒介加大无证行医案件的曝光度,提高公众的警觉,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倡导公众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本案中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举报人、其他顾客之间的经济往来错综复杂,为弄清她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坐实违法所得,监督员多次找当事人、举报人、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最终确定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有歧义的不予认定,在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的大前提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另本案证人韦某某一开始就交纳了16800元,因其本人担心风险,一直未接受任何服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毛某某主动退还了该笔款项,本案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笔者认为本案对违法所得认定的做法符合法理精神,值得肯定。

  本案毛某某等当事人多属流动“执业”的无证行医人员,由于目前暂无有效的方式能够核实到无证行医者是否因无证行医受到过其他卫健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移送,而且在客观上纵容了无证行医行为,给毛某某这类游走的无证行医人员提供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空间,建议在对其作出处罚后向其常住本或户籍地卫健行政部门通报备案,进一步巩固打击成果;同时建议开发无证行医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使该系统集检索查询、警报等功能于一身,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有效打击无证行医,特别是流动性无证行医行为。

  本案当事人使用化妆品注射到人体面部以达到填充除皱和瘦脸的目的,笔者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的情形,该化妆品应认定为假药,但本案市场监管部门仅仅认定该产品是化妆品不是药品,避开当事人使用化妆品对人体进行侵入性操作达到医疗美容目的属于使用假药这一事实,导致公安部门不能对当事人涉嫌非法行医罪进行立案,不能加大对非法医疗美容的打击力度是本案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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